想吃地道又丰盛的新疆美食?到和田夜市逛一逛!******
中新网1月2日电 红柳烤串、薄皮包子、炭火烤蛋……提到新疆,人们总是首先想到这些极具特色的新疆美食,而如果挑选一个地方可以吃到地道又丰盛的新疆美食,和田夜市一定当仁不让。
每当夜幕降临、华灯初上,和田夜市开启了它一天中最喧嚣的时光。一排排让人垂涎欲滴的美食摆上摊位,同时伴着夜市内烧烤的烟火气、老板的吆喝声以及边走边吃悠闲踱步的游客……这样美好的景象每天都在和田夜市里上演,这里已经成为了和田乃至新疆旅游的重要名片之一。
和田夜市 和田地区融媒体中心 供图和田夜市里有哪些美食?为什么会如此好吃?其实,除了独特的制作方法之外,当地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也为食材的口味加持了不少。
以红柳烤串为例,吃过新疆羊肉串的人会觉得新疆的羊肉串相较其他地方的烤串膻味儿淡了很多,其秘籍就在羊肉本身上。尽管所用的调料也是辣椒、盐、黑胡椒等,但新疆的羊吃的盐碱地的草,在吃草的过程中,盐味儿就盖过了膻味儿,保留了肉本身的香味儿,再加上新疆本地烤串经验传承已久,烤出来的羊肉串鲜香嫩滑,成功吸引了众多游客的味蕾。
红柳烤串 和田地区融媒体中心 供图另一款美食“烤鸡蛋”对于外地游客而言则比较新奇,特别是和田夜市的“三蛋一星”被称为烤鸡蛋中的“战斗机”。
“三蛋一星” 混合了鹅蛋、鸽子蛋、土鸡蛋或者普通鸡蛋,先滤掉蛋清后取出各自蛋黄,放进容积最大的鹅蛋壳中,置于没有明火但炙热的炭灰堆里烤。在此期间需要不断搅拌,并在不同的搅拌阶段加入适量的蜂蜜、藏红花水等……烤熟的“三蛋一星”像是秘制的膏状休闲食品,口感与蟹黄接近,被很多游客点赞。
除此之外,西瓜烤肉、缸子肉、烤包子、拉条子、手抓饭等特色美食的摊位前总是排起长队,本地居民和外地游客都会为了一口美味特意前来打卡。
品尝了美食,怎能不欣赏新疆特色的歌舞?在和田夜市内,经常会上演民族歌舞表演,身着民族服饰的演员在夜市内载歌载舞,欢快的音乐带动游客们也不自觉地加入其中,为整个夜市增添了许多欢乐的氛围。
游客在夜市共跳麦西来普。和田地区融媒体中心 供图近几年,新疆旅游业日益红火,全国各地的游客去新疆赏美景吃美食的同时,也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在和田夜市内,很多商户的老板曾经都是贫困户,通过在夜市经营美食摊位,实现了脱贫致富的目标。
走在和田夜市内,目不暇接的美食背后,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是民族团结、互帮互助的纽带。据了解,和田夜市已经被成功地“复制”、“粘贴”到了天津,人们在天津也能品尝到和田美食,未来,和田夜市的品牌还将继续向其他地区输出,让更多的人在家门口就能吃到地道的和田风味。(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